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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刑度有限 受害人難逃威脅

自由時報 2011/06/06〔記者許國楨/台中報導〕

男女情侶交往或是夫妻反目成仇暴力相向,家暴官介入為受害一方聲請保護令,但若是另一方根本不顧保護令限制強行侵入,按現行法令的刑度不重,根本無法達到嚇阻功能,若遇偏激份子更宛如是社會上的不定時炸彈,如何解決是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。

以這起家暴案件而言,男方只因不滿女方提出分手要求,竟連續以各種手段在精神及肉體上凌虐女方,不是以電話就是到女方上班處所騷擾,還揚言給女方「不是要繼續在一起,就是同歸於盡」的兩條路走,擺明就是耍無賴的心理偏差行為。

或許許多人以為女方既已聲請保護令,應該可以獲得法律的保護,但事實不然,以違反保護令可處1年以上3年以下的刑度而言,因為刑度實在不重,加上若是首次違反保護令通常不予起訴,一旦男方不予理會,根本起不了作用。

可見警方除了協助被害人取得保護令外,是否還有更好的防範措施,值得社會各界深思,更重要的是男女兩造在甜蜜蜜的戀情外,更要有分手的智慧,所謂的好聚好散,正是這個道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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