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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女友分手後買兇縱火 判4年定讞

中廣新聞網 – 2014年5月9日 潘千詩報導

台中市兩年前發生恐怖情人縱火案。一名女子不滿男友提分手,不但連續傳送恐嚇簡訊,還委託他人到男方家縱火。最高法院認定,女子只因感情糾葛而主導縱火,惡性非輕,審理期間供詞反覆,沒有悔意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定讞。

判決書指出,鄭姓女子與賴姓男子原是男女朋友,後因分手而生嫌隙,因她主觀上認為,男方以結婚為誘餌騙她墮胎,後來又藉故分手、避不見面。鄭姓女子多次央求復合不成,以騷擾手段多次逼迫男方出面也未能如願,所以心生怨懟,連續寄發「發毒誓要一起死、燒死全家」的恐嚇簡訊,時間長達一年,甚至委託他人調查賴姓男子的行蹤,並到男方住處投擲汽油彈縱火。警方獲報後,循線逮捕鄭姓女子。

最高法院認為,鄭姓女子僅因感情糾葛,出資委託他人,又主導縱火,惡性非輕;而且在偵審過程中又沒有坦認犯行,耗費訴訟資源,再審酌賴姓男子表示原諒,因此依照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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